【主要案情】
被保险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2019年4月21日18时许,原告在从车上掀篷布时不慎摔伤。后前往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左肱骨近端大结节骨折,支出医疗费37894元。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
【保险公司抗辩】
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原告卸货过程中发生摔伤,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原告并不在投保车辆车体内,也不属于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不是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车上人员,而是属于车下人员,不属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范围。
【法院裁判】
原告系在挂车上掀篷布卸货时不慎摔伤。该情形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三章关于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的范围。
【律师分析】
首先,应从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角度解释保险条款。依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条款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应当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去解释,即“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应当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动态使用和静态使用过程中,并非仅指被保险机动车驾驶过程中。原告在被保险车辆卸货时摔伤,发生意外事故,即被保险机动车静态使用过程中受的伤,属于保险事故。
其次,原告属于车上人员,卸货系正常使用保险车辆的范围。根据保险条款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可知,当意外事故发生造成车上的司机或乘客等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车辆是从事运输货物的机动车,运输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就是装货,运输卸货,因此,原告修装、卸货属于正当使用被保险的机动车的行为,属于车上人员的范围,其在卸货中从车上掉下摔伤,属于保险事故范畴。
最后,从保险合同的目的看,应将主挂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的投保。挂车系由牵引车牵引而本身无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故其只有与牵引车一同使用才能组成完整的运输工具,应视为一体。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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