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计缴统筹项目:
(一)单位在职人员标准工资和离退休(职)费,包括职务(岗位)工资、津贴(活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区人事厅按规定计发的离退休(职)费。
(二)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性、福利性生活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
1、国务院发[1982]62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规定,按本人标准工资每年一次性增发给离休干部、退休工人的生活补贴。
2、自治区老干部局有关文件规定的离休干部交通费(工改冲消后现行保留的发放标准)
3、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区财政厅桂老字[1995]19号,自治区人事厅桂人发[1998]89号等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的高龄补贴、护理费。
4、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桂人发[1998]107号件规定的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
5、按有关政策规定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6、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3号文件规定的,工改后保留的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性补贴和福利性补贴52元,工改后保留的补差及地方性补贴55元,职工退休后按规定可以计发的津贴、补贴。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