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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一定记得诉讼时效,拖延错过损失近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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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优赔哥在从业生涯里遇到过不少这样的情况:保险出险后,客户因为忙于应付出险状况,外加潜意识里觉得理赔是特别繁琐的过程,导致理赔拖延症,拖着拖着啊,明明可以“闪赔”的案件拖成了理赔

优赔哥在从业生涯里遇到过不少这样的情况:保险出险后,客户因为忙于应付出险状况,外加潜意识里觉得理赔是特别繁琐的过程,导致理赔拖延症,拖着拖着啊,明明可以“闪赔”的案件拖成了理赔纠纷。

在这里,优赔哥真心告诉大家:除了理赔的方式方法,理赔的时效也非常重要,即保险的诉讼时效

(图片来源:pixabay)

为了让大家感受下诉讼时效的重要性,今天,优赔哥就来和大家分享一起关于诉讼时效的理赔案例。

1、案例简介

2014年2月,尚高公司将其承建的学生宿舍楼劳务作业分包给恒达公司。2014年3月5日,尚高公司就该工程投保了一份建工团体意外险。被保险人为学生宿舍楼工程的施工人员,施工企业名称尚高公司,保险期限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10月31日。

这份团意险的意外、死亡、伤残保额20万元,意外医疗费每人2万元,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按保单签发地医保核定标准费用90%进行赔付。

2014年10月23日,谢某在该工地进行涂料施工作业时不慎摔倒骨折,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2月16日出院,诊断为骨折,需修养3月,住院及休息期间需护理,后期取体内钢钉需费用15000元。

(图片来源:pixabay)

谢某出具赔款委托书,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医疗费保险赔偿款2万元给尚高公司。2015年4月10日,保险公司向尚高公司支付赔偿款2万元。而2015年6月26日,谢某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但直至2018年12月22日才向保险公司提出伤残金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本案已过保险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受理伤残金赔付事宜

谢某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

一审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谢某以及原审第三人尚高公司、原审第三人恒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pixabay)

2、双方争议

  • 诉讼时效是两年还是三年?
  • 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日期从哪一天开始算?
  • 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过?

3、各方观点

上诉人谢某观点:

谢某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上诉人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过权利。谢某在保险案件发生后,治疗期间,一直向法院、仲裁委员会及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同时由于谢某在治疗出院后,行动功能受限,伤痛不已,后期又多次去医院进行治疗,并未伤愈而终止治疗。因此,谢某的损害事实并未终止,诉讼时效并未产生起算时限,保险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并不成立。

同时,谢某因保险合同争议,在2015年到目前一直采用上诉、信访方式向有关单位、包括保监会反映诉求。因此,诉讼时效届满和超过根本是无从谈起。

(图片来源:pixabay)

尚高公司:我方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对上诉人谢某予以赔偿。

恒达公司:恒达公司赞同上诉人谢某的上诉请求。

保险公司:谢某的理赔申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法理赔,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法院观点

谢某于2014年10月23日受伤,2015年2月16日出院,之后谢某出具赔款委托书,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医疗费保险赔偿款2万元给尚高公司,保险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支付了赔偿款2万元。

而2015年6月26日,谢某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则谢某此时已自认其伤情稳定,可以就相应的伤残赔偿主张权利。

若谢某认为保险公司的赔付不足,其应当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作出时,即2015年7月3日开始主张于此的权利。但从2015年7月3日至2019年1月21日之间共计3年半的时间,谢某并未举证任何书面依据证明其向保险公司主张过权利。

(图片来源:pixabay)

虽然谢某已向劳动仲裁委主张过权利,但是仲裁案中,谢某仅向恒达公司主张过权利,并未向保险公司主张过保险理赔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谢某所主张的仲裁,并未向被上诉人提出过履行请求,也不是针对被上诉人申请仲裁,该事实不能导致本案诉讼时效的中断。谢某于2018年12月22日才向保险公司提起本案的诉讼主张。

即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谢某就案涉款项向保险公司的权利主张也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图片来源:pixabay)

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谢某就案涉款项向保险公司的权利主张更是超过特别法中所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对于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上诉人谢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优赔哥观点

优赔哥希望通过这个案例提供大家:保险金一定要向保险公司及时申请,否则,即使符合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也有权利不赔,而且法院想帮都帮不了。

(图片来源:pixabay)

本案中,很明显,诉讼时效无论按《保险法》规定的2年计算,还是按《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计算,无论是从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还是从伤残鉴定之日开始计算,都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争议不大。然而,在满2年、未满3年的情况下,争议就比较明显了。既然是争议,就会出现不同的诉讼结果。所以,为了您的利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建议做好最坏的假定,按照2年诉讼时效算是比较保险的。当然,即使产生了争议,也不用特别担心,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的保险权益。

我是郝优赔,一个从业近十年的保险er,无论是理赔法律咨询还是理赔法律协助......总之,任何关于保险理赔的问题都可以找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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