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2000 年12 月, 某纺织品公司企业财产险由某保险公司承保, 10 亿元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从2000 年12 月31 日到2001 年12 月31 日止。在承保时,保险公司曾以风险询问表的形式询问纺织品公司消防喷淋设备是否安装, 纺织品公司告知已安装。
在2001 年2 月, 纺织品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消防自动喷淋设备还没有安装, 但纺织品公司强调, 由于产品特性,该设备在其仓库不能安装, 按照惯例规定,也不需要安装, 同时,他们声称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已经采取, 仓库安全足以保证, 请求保险人按原保险条件承保。接到申请后,保险公司 随即以批单的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继续承保。2001 年9 月, 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 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损失严重。于是,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 000 万元。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 2001 年, 消防部门多次书面要求其整改, 并特别指出其成品仓库按照管理应该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 其现有条件根本不具备保证成品仓库安全的条件。根据行业惯例, 此类企业如果没有消防自动喷淋设施, 就不予承保或应提高保险费率。经火灾专家鉴定, 如果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足以及时扑灭大火。因此, 保险公司认为, 纺织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期间内, 虽然补充告知了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的情况, 但其声称按照惯例不应安装, 且有其他消防措施足以保证安全。这与消防部门整改通知中所认定的情况不符, 所以, 纺织品公司虽然做了补充告知, 但仍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赔偿责任。纺织品公司向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4 000 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 纺织品公司败诉,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 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的保险合同在订立时, 保险人已经对企业是否安装了自动喷淋设施做出了询问, 但投保人却未告知其成品库未安装自动喷淋设施的真实情况, 显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合同订立以后, 投保人告知保险人其成品库无自动喷淋设备。如果这种补充告知的情况属实的话, 投保人即纠正了以前的不实告知,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 经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 纺织品公司所说的情况, 即按照惯例成品库不应安装该设备, 成品库已经有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足以防止火灾发生等, 与消防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所认定的事实严重不符。显然, 投保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行业惯例, 此类企业如果没有消防自动喷淋设施, 就不予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显然, 是否有自动喷淋设施已经影响到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的提高。而经火灾专家鉴定, 如果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足以及时扑灭大火, 也说明投保人隐瞒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影响。因此, 保险公司可以以投保人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不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最大诚信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是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后, 有关情况由投保人补充告知, 同时也应该保证这些情况的真实可靠, 否则, 将按照《保险法》的规定,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这个问题,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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