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人开始计划着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但是大家对于家庭财产保险选择有许多误区。
误区1:家庭财产保险保额越高越好
在这一点上,家庭财产保险跟医疗保险是相同的,那就是,保险公司在定损时,是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损失多少赔多少。如果在投保时你向保险公司申请的保额高于财产的实际价值,超出的部分是无效的,多出的保费也是白交。换句话说,你给只值5万元的东西投保8万元,保险公司最多只赔给你5万元。
周小姐在投保家财险时选择了“室内财产”项目,并特别在保单上注明:家中价值9000元的电视是投保对象。周小姐的电视于2005年购买,此为当年价格。2006年夏天,周小姐的电视被闪电击中漏电,周小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调查后得知:目前同类电视的价格已降到了7500元,周小姐最后只得到了7500元的赔偿。
误区2: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资料判断风险的大小,因此在所有的保险产品条款中,都有一条相同的规定,那就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遗漏、不隐瞒、不欺诈。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也不例外,若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以致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王女士家的房屋由于管道设计缺陷,时而发生马桶倒灌的情况,2002年9月14日,投保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但是在投保时王女士未向保险公司说明这一情况。2002年9月20日,王女士家的马桶又发生了严重的灌水,造成室内部分家具受损,且有一台加湿器因短路烧毁。王女士向保险公司报案,经勘查后发现造成此次损失的根本原因是管道设计缺陷所致。因王女士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误区3:标的发生变化不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标的随时可能遭遇风险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对涉及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变化等相关内容具有密切的利害关系。对于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审核同意,签发批单或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误区4:投保后就可高枕无忧
根据财产保险合同规定,参加保险的人有维护财产安全的义务。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要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措施,将财产损失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否则,保险公司会对于因施救而产生的费用进行单独补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比如,有的投保人在投保了盗抢险后,出门在外了家里连窗户都不关,如果不幸发生了入户盗窃案件,投保人在申请保险公司理赔时必然要被追求保管财物不力的责任。
此外,投保人还应妥善保管所投保物品的原始发票,一旦出险,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提供损失清单,由保险公司派专人现场核保定损,清点确认损失。
许多人投保后,认为危险都交给保险公司了,自己就开始有些麻痹大意。但如果是自己的责任,保险公司不会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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