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通过对保险企业的准备金、财务核算和资金运用等情况作出有关规定,实现对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
1.准备金。为了确保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93条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财务核算。各国政府一般都规定,保险企业在年终时,要向主管部门交年终报告,反映其财务核算状况。我国《保险法》第117条和118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公布。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3.资金运用。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流通性、社会性,各国政府均制定法律管理保险投资,但在监管的力度上有不小差异。我国目前对保险投资有较严格的限定,我国《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产占其资产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1995年我国《保险法》出台,随后,配套的管理规定如《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相继发布,保险业规范化管理体系逐步形成。1998年11月,我国专门的保险监管部门国家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对保险实行专业化监管。保监会的成立是我国保险市场管理体系的重大完善,标志着保险业开始进入有序化竞争的时期。我国的保险市场正朝着持续、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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