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保险组织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保险组织形式、从业人员、行业和外资保险企业等几个方面。
1.资本金。保险企业申请开业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开业资本金,各国保险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72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2.保险组织形式。各个国家对保险人以何种经济组织形式进行经营都有所限定。保险组织的形式可分为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互助保险组织等。我国《保险法》第69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3.保险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泛指保险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对于保险企业的发展来说,企业的管理人员素质更加重要。我国《保险法》第71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拥有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第74条规定,申办保险公司时应出具的文件中包括“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4.停业。对于违法经营或有重大失误或经营不善濒临破产的保险企业,政府以监督者身份,令其停业或发布解散令,并参与企业的清算活动。我国《保险法》第85条、86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经营保险业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5.对外资保险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各国政府对外国保险企业在本国开业的,都规定一系列的条件和规则。同时保护本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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