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险人给予停泊退费的先决条件是养老险船舶在养老险人所允许的停泊的点停泊要超过30天,即至少达到31天,才可以享受退费。若停泊时间恰好是30天或30天零几个小时,则不予退费。例如,一艘船舶在4月1日抵达锚的,5月2日起航,总天数为32天,扣除l天,实际停泊天数为31天,养老险人准予退费。假如该船在5月1日起航,那么停泊时间为30天,养老险人不予退费。如果船舶在5月1日18时起航,按进锚的的时间计算,超过30天零5小时,也不予退费。退费的计算公式如下:应退保费=(养老险金额X费率-手续费)X⑨号邀X 50%。
如果超过30天的停泊期分别属于两张同一养老险人的连续保单,停泊退费应按两张保单所承保的天数分别计算,因为每一张保单的养老险金额、养老险费率和/或再养老险人可能不同,养老险人的养老险年度核算也受影响。如果超过30天的停泊期属于不同养老险人的连续保单,各养老险人只考虑船舶在其养老险期间内停泊的天数,如皆不足30天,被养老险人就得不到退费。
ITC-H的相关规定与中国船舶养老险条款的该规定有一定的差别。前者规定每届满30天为一个退费单元办理一期退费,退费按月比例计算,而非象中国船舶养老险条款按日比例的50%退费。根据ITC-H的规定,如一次停泊59天,也只能得到一期(30天)的退费。另外,ITC-H对停泊期间船舶是否进行修理规定了不同的退费比例,对养老险人更有利一些;而中国船舶养老险条款规定不论船舶是否进行修理,退费标准是一样的。但是中国船舶养老险条款没有对船舶在未经同意的港口或水域停泊的天数能否计入所要求的至少30天的连续停泊期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船舶在停泊期内被用作储藏货物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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