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赔哥发现有相当多的诉讼都是在合同生效180天后才提起的,每个人的情况都是八九不离十,事故发生的时间都是在180日之内。
看着这个,你可能想:为什么要等待180天呢?
病险因素都有一定的潜伏期,为防范道德风险,故针对不同险种,分别设定了相应的观察期。这一观察期是为重大疾病或疾病身故投保的,而非合同生效期。换言之,观察期开始于合同生效之日,即合同生效之前,相应的保险责任生效之后。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的立场是,保险公司是否对该条款明确告知,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他们就应当赔偿。
而本案中小孩5个月大就不幸死亡,整个家庭所受的打击可想而知,保险规定的180天等待期在这里实际上已经失去了意义,如果非要用这种刻板的条框来限制每一个特殊情况,保险就会失去原来的意义。
假如朋友们有任何索赔问题,优赔哥总是会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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