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熊植(化名)在保险公司投保终身保险,保额2万元,终身保险。
同意在60岁之前死亡的话,保险金加倍支付。死亡的受益人是林某财。
2018年8月,熊植因病去世,林某才以受益人的名义向T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林某起诉法院。
保险公司的观点
1、林某才的身份信息与保险单上记载的信息不一致,也不能提供保险单上记载的约定受益人不存在的证据,因此林某才要求保险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只是不能将万某作为约定死亡的受益人来理赔,并非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本保单的死亡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林某是否是死者的妻子。
保险单上死亡受益人的名字是林某财,原告是林某才,两者的身份证号码也不一样。
林某才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已经更改了他的名字或身份证号码,不能确定林某才是死者。
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合法的,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林某向中级法院上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死亡保险和逾期利息。
二审期间,万某向本院提交了当地县公安局颁发的《证明书》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由乡人民政府和乡民政所、村民委员会共同颁发的《证明书》。
用来证明林某才和林某财是同一个人,林某才和熊植是真正的夫妻关系。
保险公司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法院相信上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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