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50万保险金额的人寿保险和人身事故保险半年后,杨浦(化名)坠落死亡。保险公司以杨浦自杀为理由拒绝赔偿。这种情况合理吗?坠落后50万的保险还没有赔偿吗?
据悉,斗门区的男子杨浦,在广东珠海市做生意多年。杨浦于2018年7月在珠海市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30万人寿险和20万人意外死亡险。
出乎意料的是,仅仅半年后,杨浦就发生了事故。2019年3月,杨浦在珠海市一所新装修的房子里坠楼身亡。后来,围绕杨浦的死因,杨浦家属和保险公司却各执一词。保险公司拒绝杨浦家属的索赔,并以杨浦死亡原因自杀为由,出具了拒绝赔偿的决定。因此,杨浦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认为杨浦生前负有巨额债务,证明有相关人员的记录,因此他的死亡有自杀的原因。但杨浦家属认为,杨浦坠落时,警报记录显示从高处掉下来,不是跳楼,公安机关也没有认定杨浦的死亡原因是自杀,只认定高处坠落,不承认保险公司的说法。
据报道,杨浦跌落时,新房尚未装修完毕,灯具刚装了一半,新买的床还没来得及拆封。杨浦才三十出头,上有二老,下有幼女,所以家人认为杨浦无论如何都不会自杀。至于杨浦死亡的原因,他的家人认为是在窗台洗手时,不慎跌落死亡。
保险公司怀疑客户因自杀而拒绝赔偿。
法庭:举证不全应如数理赔。
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称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真实有效。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自杀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对于被保险人程的死亡原因,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明确记载了死亡原因高坠落,保险公司认为杨浦是自杀的,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抗辩理由的成立,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保险公司依法支付50万保险赔偿金。
法律保护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法官表示,中国保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保险金的权利。
据法官介绍,本案的焦点是杨浦死亡是否属于自杀,是否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尽管保险公司认为杨浦系自杀,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以及公安机关的认定,都不足以证明杨浦死因系自杀,因此必须承担保险理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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