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0日,投保人为77岁的父亲购买了众安保险公司老年人综合意外保险,保险金额20万,保险费405元。
2018年12月11日,被保险人在家意外摔倒,当天被送往三家医院急救,被保险人尊敬医生的指示当晚回家观察。
2018年12月15日,被保险人在家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表明,意外跌倒导致脑出血,公安机关盖章确认。
2018年12月28日,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了531.55元的意外医疗费用。
2019年1月27日,保险公司发出了拒绝死亡保险赔偿的通知书。拒绝赔偿的理由是被保险人死亡不是事故而是疾病。
保险公司认为,脑出血导致被保险人死亡,脑出血属于疾病,是意外保险明确规定的除外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生前没有脑部疾病和脑溢血的高血压等医疗记录,完全是因为这次事故摔倒引起的脑溢血,在事故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万人的死亡保险费。
事件的经过可能就是这样。事实上,这件事的争论焦点是意外摔伤导致被保险人脑出血和死亡。这是意外死亡吗?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由于这两个原因,拒绝赔偿的:
1.脑出血是外在原因。
根据百度百科给出的脑出血(脑出血)的定义,是指非创伤性脑实质性内血管破裂引起的出血。病因多与脑血管疾病有关。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这是由外部疾病引起的,不符合索赔条件。
2.不能证明跌倒是由意外引起的。
因为被保险人在家摔伤了。发生危险时,被保险的受益人只是说是事故,没有说明具体是怎么摔倒的。
如果老人在家走路,突然从空中掉下花盆打倒老人,脑出血死亡,可以认为是事故。
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角度来看,也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应该理赔,理由如下:
一、就医时,医生出具的证明上写着意外引起脑出血。而且死亡证明上面,写的也是这个原因,而且公安部门盖章认可了。然后,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定是意外死亡。
2.保险合同规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支付死亡保险费。
3.被保险人生前没有引起脑溢血的相关疾病,保险公司认为疾病引起的事故需要保险公司的证明。
除了上述各自的理由外,本案还存在着典型的保险近因原则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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