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从性质上说是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确定赔偿基数。按规定,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前面已有详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2)确定赔偿指数。按规定,死亡赔偿金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死亡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的二十倍。如果死亡人员死亡时年满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则赔偿指数减少一。如死亡时为70周岁的,则死亡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的十倍。对于死亡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死亡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的五倍。
(3)支付方式。按规定,死亡赔偿金必须一次性支付。
(4)特殊情况的处理。按规定,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60周岁以下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一(死亡农村居民的实际年龄一60)75周岁以I: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5。
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公式中,是采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还是采用“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其标准就是那一个更高就采用那一个,也就是说“就高不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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