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8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的,享受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若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在产假期满后6个月内应向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申报,经经办机构审核后,直接拨付给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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