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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出台新规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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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5月10日,《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正式实施。近日,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详解《规定》中关系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职工个人不缴费。《规定》明确生育保险费

5月10日,《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正式实施。近日,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详解《规定》中关系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 职工个人不缴费。《规定》明确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规定》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应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确定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生育所需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企业职工,统一规定了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所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产假天数有了统一标准。其第十二条规定,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等。
男职工也享切实利益。其第十五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补助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生育保险待遇直接发至个人。这改变了目前多数市仍然采取生育费用先由经办机构与企业结算、再由企业与职工结算的做法,可有效杜绝少数企业克扣、挪用生育保险待遇的现象。
不参保企业将受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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