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西安市房管局获悉,西安首部于近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住宅维修资金将由过去的按购房款的2%或3%收取,改为按照建筑面积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说,以前执行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是按照购房款的2%或3%交存,这次调整为按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交存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规定,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交存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维修资金实行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或者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管理。同时,为加强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监管,不仅对资金使用流程进行规定,资金去处也将有据可查。
新旧标准过渡期时间从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2月22日,过渡期内新、旧交存标准并行,业主可自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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