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服务广大职工,方便南通市民在异地购房,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作出规定,凡在南通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异地购置住房或因异地购置住房而办理了购房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其他所有权人及配偶和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金额不得超过购买住房的价款。异地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正式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异地贷款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和前次偿还贷款的证明,可提取现金。
因异地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发票开具或房屋所有权证书领取后六个月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因异地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贷款期限内一年申请提取一次,但每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未偿还部分。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提取申请,应即时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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