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出车祸,醉酒可能也算工伤
法院:《工伤保险条例》将醉酒一律排除不妥
下班途中醉酒出车祸受伤,一般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如果醉酒与受伤之间并无因果关系,能否算工伤呢?近日,溧水法院判决撤消了人社部门这样一例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2012年时,溧水人江建(化名)骑着摩托车在下班路上出了车祸,当时他先是撞上了同向的自行车,然后车子一歪倒地,江建站起身来来处理与自行车的碰撞时,又不慎被路过的一辆小轿车撞伤。后来经交警部门鉴定,江建当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有157毫克,处于酒醉状态。
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江建在第一次与自行车发生碰撞后,仍然能够正常站立、走动、打电话等,因此判定江建的受伤发生在第二次碰撞后,也就是小轿车碰撞所致,根据双方情况判定小轿车车主负全责,江建无需担责。
在家休养康复后,江建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但人社部门认为其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中 不得认定为工伤 的情形。
拿到第一份认定后,江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5月,溧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社部门认定的事实不清,宣布撤销第一份决定,并责令人社部门重新认定。当年9月,人社部门再次做出认定,江建的工伤申请依然被驳回。
人社部门表示,虽然根据交管部门的鉴定,江建被撞伤是对方全责,但并不能排除与其醉酒无关。即使醉酒与受伤之间确实无关,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已经直接将醉酒的情形排除,江建受伤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其实是将醉酒后导致行为失控引发的伤害事故排除,但如果醉酒与伤害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以醉酒为由排除否定所有工伤申请,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也与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不符。本着保障无过错的劳动者的原则,溧水法院做出了撤销人社部门申请,要求再次认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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