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完善的上海市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将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昨日就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调整具体内容采访有关部门。问:2008年,为什么要对原实施的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进行调整?答:为最大限度缓解城市道路交通的矛盾,建立“排堵保畅”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本市从2001年开始探索和研究符合上海实际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2004年4月1日,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上海依托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与保险理赔和行车安全状况挂钩浮动制度,为了使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更好地服务于城市交通管理,使费率浮动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在坚持“双挂钩”框架制度不变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此次对原实施的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进行必要调整。
问:对原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进行了哪些调整?答:这次主要是对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因子和幅度进行了修订。一是剔除了部分保险的除外责任或与保险风险管理无关的因子。例如“无证驾驶”、“市区乱鸣喇叭”、“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二是适应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要求新增了部分因子。例如,“驾驶时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违反让行规定”和“变更车道影响他人行车安全”等。三是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了人性化的处理。例如对原浮动因子中超速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为“超速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下”等不同的标准。同时,对上浮和下浮的比例空间作了调整。一是整体上浮比例缩小、下浮比例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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