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是指伤者、残者或死者生前在医院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无法自理,经医院证明,所需专门护理人员的人工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但需要提供与被护理人的关系证明。
(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伤残用具的使用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确定护理费。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重伤者可以2人同时护理,但同时护理时间不得超过20天,伤势特别严重的可延长至30天,住院后期护理按1人计算。
(5)护理期限原则上到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由于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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