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韦林驾驶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韦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韦林驾驶桂LA5570三轮摩托车由该县克长乡新村瑶仁屯往新村小麻屯方向行驶,于当日16时许行驶至克长乡新村小麻屯路段时,车辆失控侧翻撞上路边树木,造成其车上乘员杨妹受伤抢救无效死亡,韦林、杨妹、杨金、杨辉、杨才、杨福、杨录、杨东、阿艺等九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杨妹系因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该县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韦林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韦林与被害人杨妹亲属达成协议,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林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韦林能当庭认罪,赔偿死者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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