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掌握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大会对路面道路交通法修改案(草案)开展了决议,广泛认为对路面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作适度改动是必需的。另外明确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会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各自举办交流会征求小区住户、驾驶员、法律学权威专家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通出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地区人等企业建议的基本上,同内务司法委员会不断商议,并进一步搜集整理了海外相关材料以供效仿。法律委员会觉得,路面道路交通事故赔付难题涉及到众多人民大众合法权益。此次对路面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作改动,在小结此方法实施社会经验的基本上,妥善处置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和机动车彼此的利益是必需的。
非机动安全事故不会再“一刀切”
草案要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中间产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负责任”。有的常委委员提议确立在什么情况由机动车一方负责任。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公安部科学研究,提议将草案所述要求改动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中间产生道路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沒有过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担负赔偿责任”。
行人同责机动车不会再赔四成
草案对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主次义务、同样义务、关键义务的情况各自要求机动车一方依照80%、60%、40%的占比担负赔偿责任。有的常委委员觉得,要求实际赔付占比有益于统一赔偿,便于实际操作。有的常委委员觉得,赔付占比不适合要求过死,需有个力度。有的常委委员觉得,要求实际赔付占比无法符合实际。例如,行人负5%的主次义务,机动车一方只担负80%的赔偿责任不适合;行人负95%的关键义务,机动车一方要担负40%的赔偿责任也不科学。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公安部科学研究,提议将草案相关赔付占比的要求改动为:“有直接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有过失的,依据过失水平适度缓解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那样改动,关键的考虑到是道路交通事故盘根错节,在被告方调解、公安部门协商或是人民检察院审理中,依据上述标准明确案例的实际赔付金额比较符合实际。据统计的状况,海外都没有在法律法规中对实际赔付占比作要求。
机动车没有由车险公司先赔
草案要求:“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一方负所有义务的,机动车一方担负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有的常委委员觉得,民法总则要求,髙速运载工具在行车中具备高宽比危险因素,导致别人危害的,理应担负法律责任。草案所述要求最能体现以民为本、珍爱生命的精神实质,是适当的。有的常委委员觉得,机动车一方沒有过失,担负10%的赔偿责任过高。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公安部科学研究,觉得必须表明:机动车一方沒有过失的,全是先由车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义务交强险义务额度范畴内给予赔付,不够的一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担负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草案所述要求与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施行的路面道路交通事故解决方法明确的赔付标准是一致的,也是很多年来公安部门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作法,实行中基础行得通。由此,法律委员会提议保持草案这一要求。
强险费巨额低将调节
除此之外,有的常委委员明确提出,第三者义务交强险是处理路面道路交通事故赔付难题的关键规章制度,如今保险费用过高、保险金额过低,应予以调节。法律委员会提议将这种建议转送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部门在改动相关要求时用心多方面科学研究。有的常委委员还对路面道路交通法的别的要求明确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法律委员会提议在将来改动路面道路交通法时对这种建议一并科学研究。(廖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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