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吉林省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该中心自成立以来,在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下,为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中心概况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第二届管委会由19人组成。管委会委员中,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管委会委员构成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产、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成立以来,认真履行管理决策责任,按章程规定定期组织工作会议,有效地对公积金机构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真正发挥了决策机构应尽的职能作用,促进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主要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3、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5、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6、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7、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8、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情况审计的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以上就是关于吉林省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简单介绍,该中心内设办公室、人事监察处、计划稽核处、会计核算处等机构,下设船营、昌邑、龙潭、丰满4个市区分中心和永吉、磐石、桦甸、舒兰、蛟河5个县(市)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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