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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肇事者积极赔偿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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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9月9日上午,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袁刚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13年7月19日9时40分许,被告人袁刚驾驶一辆重型自卸

9月9日上午,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袁刚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3年7月19日9时40分许,被告人袁刚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豆家至常宁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千家村至陈家村弯道处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槐文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无牌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槐文当场死亡,乘员张辉、张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被害人张辉重度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 经永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袁刚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弯道处左转时,未靠右侧且未遵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槐文70周岁以上无证驾驶且未戴安全头盔载运乘员,未遵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乘员张辉、张英无责任。 永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袁刚系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76000元损害赔偿协议,且已积极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袁刚与被害人张辉、张英及保险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害人损失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支公司及其余人员承担。
永寿法院遂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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