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遇车祸,按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他未达等级,但按工伤评定,属九级伤残,两者的赔偿金差1万多元。
秦先生想按金额高的索赔,用工单位却提出了质疑,10000多元的赔款也因此拖了两年多。同一伤势两种鉴定结果2006年6月16日下午,我市一运输公司的劳务工秦先生在大渡口区横过公路时,被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秦先生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但交通事故伤残评级时,他却未达等级。高新区劳动局也做出认定,秦先生属于因公受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按工伤索赔,秦先生可比车祸索赔至少多获1.2万。于是他选择工伤索赔。最后,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秦先生的用工单位支付其相关赔偿,总共19892元。法院判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据了解,用工单位对交通事故评级和工伤伤残评级出现两种结果提出了质疑,对赔款也拖了两年。今年6月,与秦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公司将他告到了九龙坡区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劳动部门的裁决,判令原告不应承担工伤赔偿。经九龙坡法院审理查明,秦先生在工作期间被车撞伤,应该享受工伤待遇,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方败诉,判令其赔偿秦先生19892元。 获赔少了可申请“补差”针对此案,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许红光律师表示,出现两种鉴定结果是常事,因为其鉴定标准不同。
而按照我市的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受伤人员一般不能“两头要钱”,这是遵循的原则。劳动者在获得车祸赔偿后,如果发现工伤待遇的赔偿更高,还可再申请补偿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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