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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交通事故致伤法院当庭调解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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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真情送法化干戈,司法为民促和谐。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认真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承诺,成功调处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七旬老人及时得到赔偿,减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真情送法化干戈,司法为民促和谐。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认真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承诺,成功调处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七旬老人及时得到赔偿,减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2011年9月28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容家量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326省道由北通往龙门方向行驶,行驶至18公里加600米路段时,与行人李美英发生碰撞,造成李美英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处理后,认定被告容家量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人李美英负次要责任。2011年11月16日,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容家量赔偿原告李美英27200元。达成协议后,被告当即支付了17200元给原告,余款10000元定于2012年11月16日前付清,逾期按年5%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将余款支付给原告,为此,原告于2013年1月4日向该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余款10000元及违约金。该案件的承办法官在认真、详细地了解案情后,在原、被告双方自愿前提下依法进行法庭调解。
承办法官积极地与原、被告双方多位当事人沟通,并耐心地向他们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调解方案和建议,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容家量于2013年2月8日前将因交通事故欠原告李美英的赔偿款10000元付清给原告李美英。这起交通事故纠纷得到了成功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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