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黎某驾驶拖拉机将人撞伤后一直拖欠着医药费,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仍然没有给付赔偿义务。9月23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成功和解执结一起长达一年的交通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感到满意,对法院的执行也给予高度评价,因而奏响了和谐的音符。
2013年6月,黎某驾驶拖拉机从梧州市外环路段正要进入平浪村时,与对向行驶的蒙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蒙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作出责任鉴定,认定黎某、蒙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而后蒙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并住院20天,共用去医药费20000余元。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已赔付给蒙某10000元,蒙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后续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近14000元。
由于黎某对蒙某没有作出任何赔偿,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黎某愿意赔偿蒙某事故损失14000元,并先行赔付9000元,余下5000元分10个月支付,每月15日前付500元,直到付清为止。但调解书生效后,黎某并没有兑现其承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要求蒙某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但蒙某总是“闪闪缩缩”地推搪应付。执行法官随即对蒙某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蒙某在银行有存款。为了防止蒙某转移转产,执行法官立刻赶赴银行对蒙某的账户被告冻结。
发现自己银行的账户被冻结,蒙某顿时乱了方寸。次日,蒙某一大清早就来到了法院。据蒙某反映,自己是做木材、沙石经营的,法院冻结的款项其实是货款以及手下工人的工资。要是没了这笔钱,生意泡汤不在话下,自己还会被手下的工人追讨工资。
经查,该笔款项确如蒙某所说,所以如果强制扣划,可能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9月23日,执行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前来协商。通过析法明理,权衡利弊的分析,双方最终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达成一致协议,黎某一次性赔偿蒙某12000元现金,蒙某也不再追究。当黎某将赔偿款交到蒙某手上的同时,执行法官也立即解除了对黎某账户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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