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达茂旗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赔偿案。张某驾驶未上交强险的新车发生事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0月初,达茂旗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张某驾驶薛某未及时上牌及办理交强险的新购小轿车,与原告白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白某受伤住院治疗78天,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由于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薛某为车辆所有人,也是事故车辆交强险投保义务人,虽然发生事故时实际驾驶人为张某,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法院判决薛某与张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白某共约3.12万元,被告张某作为侵权人单独赔偿白某约1.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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