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强险已过期未续保的情况下,车主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发生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该如何进行赔付?日前,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判令涉案车主和驾驶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5月10日下午1时,李某驾驶小车驶离公共道路停车位时,与卢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住院治疗6天。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已过期,李某又拒绝赔偿,卢某将李某与该车车主余某一起告上法庭,并要求车主对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涉案车主余某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交付李某使用,给第三人卢某造成交通事故损害,余某与李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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