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没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赔偿责任照负。
日前,南湖区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对此,法官提醒,千万别为节省千余元的保费,而给自己带来更多的损失。 2006年8月4日下午,毛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徐某的三轮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主要责任,毛某负次要责任。徐某的损伤经鉴定机构评定,构成9级伤残。事发时,毛某的摩托车没有投保任何保险。
事发后,因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徐某于今年4月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毛某在相当于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50000元并按主次责任承担其余损失计30000余元。毛某答辩时除了对徐某的部分损失计算有不同意见外,认为应按事故的主次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7月26日,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毛某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徐某50000元,并承担原告其余损失17506.32元。 相关法官介绍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按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在本案中,事发时被告毛某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也没有投保任何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毛某应否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不分责任地赔偿原告50000元,剩余损失再按比例分担。 相关法官说,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50000元在交强险60000元责任限额范围之内,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普通机动车一年的交强险费用为1000多元。
在本案中,如果毛某投保了交强险的话,他只需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外对徐某的损失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计算下来还不到17000元。为了省1000多元保险费用,如今却要赔付67000多元,毛某这种'省钱'的方法真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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