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监局和上海市公安局昨天联合发文指出,随着上海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上海机动车拥有量已经突破200万辆,为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本市从2004年4月1日起启用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并实行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费率与投保车辆交通违法、保险事故理赔相挂钩。该办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对促进驾驶员遵纪守法、减少交通事故、保持道路畅通效果明显。
为了使费率浮动制度更加科学、合理,上海在坚持“双挂钩”框架制度不变的基础上,对原实施的“双挂钩”办法进行了必要调整。 这次修订主要对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因子和幅度进行了修订,对费率上浮比例缩小、下浮比例扩大,能够更好地起到奖优罚劣的目的。此外,在厘订浮动费率过程中,更加注意交通违法与保险风险内在的关系。修改后的本市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具体办法可详见上海保监局和上海市公安局网站。此外,为了更好地与去年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相衔接,摩托车、拖拉机不再进行费率浮动。
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人性化处理 这次修订主要是对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因子和幅度进行了修订。 剔除了部分保险的除外责任或与保险风险管理无关的因子。例如“无证驾驶”、“市区乱鸣喇叭”、“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 适应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要求新增了部分因子。例如“驾驶时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违反让行规定”和“变更车道影响他人行车安全”等。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了人性化的处理。例如对原浮动因子中超速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为“超速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下”等不同的标准。 上浮最高60%下浮最多40% 对上浮和下浮的比例空间作了调整。对于交通违法行为费率上浮的上限由原来最高的70%改为最高60%。此外,每次违法上浮比例也有不同程度的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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