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这个概念最早出现2011年,是伴随着金融转型而生的类银行体系。尽管徘徊在银行监管体系之外,但影子银行作为银行的补充,为我国的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除了被地方债审计波及之外,2013年,影子银行问题也是阻碍信托业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影子银行”这个概念最早出现2011年,是伴随着金融转型而生的类银行体系。尽管徘徊在银行监管体系之外,但影子银行作为银行的补充,为我国的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影子银行的不断扩张,也引起了监管层的担忧,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日趋严厉。这其中,快速发展的信托业受影响最大。
2013年3月底,银监会下发8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进行总量限制及相关规范。而“非标债权”其中就包括信托贷款。 在8号文实施之后,业务出现了明显收窄,以银信合作的通道类业务为主。但对信托公司来说,通道业务本不应成为其主业,且受制于银行,利润也不高。
因此,8号文的出台对信托业的发展并没有太大影响,但监管层对于影子银行的严厉,让信托业不禁捏了一把汗。 其实,对于信托是否属于影子银行范畴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给出的影子银行定义:“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信托其实不算影子银行。因为信托是受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且监管层对信托业的监管标准远高于国际同业。
但2014年初出台的一份107号文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将影子银行的概念进行明确。虽未明确把信托归入到影子银行范畴,但却明确指出,信托公司开展的部分业务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这类业务未来将被明令禁止。 不过,107号文肯定了影子银行出现的必然性和积极意义。
指出,影子银行的产生是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107号文也强调,要“严格监管超范围经营和监管套利行为”。
其实,信托是否属于影子银行已经不那么重要了。监管层的意思非常明确,监管只是为了整个金融体系更加健康,政策的出台,只是为了加强加快信托公司业务转型,让信托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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