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必须遵守两个指导原则,一是自愿原则,二是适度原则。
自愿原则
就是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但是,自愿不等于自发,各级政府要积极教育引导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合作医疗制度一定要向农民群众宣传合作医疗是保障农民健康、防止因病致贫的有效途径,是发挥互助共济精神,增强抗御疾病风险能力,使农民受到实惠的基本健康保障制度。
在提高农民认识的基础上地方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在建立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制度中,一定要体现公平合理、民主公开的原则,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保护农民的积极性。
适度原则
就是要因地制宜确定各地合作医疗的形式和保障水平。我国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农民群众文化水平和经济收入参差不齐,因此,建立合作医疗不能采用一个模式、规定同一个集资和保障水平,应该因地制宜地做出规定。
几年来各地创造的合医不合药、合医又合药、大病统筹等合作形式和各种不同报销比例的保障水平,就是适度原则的生动体现。总之,合作医疗的形式、集资水平和保障程度必须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相适应,一定要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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