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分钟的时间内,出租车司机因遭抢受伤而撞上电动车车主徐某,对这样的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两审均被判赔偿徐某19万余元。
2012年11月1日凌晨,出租车司机彭某遭遇抢劫,并被刺伤左手,由于手受伤后无法掌握方向,车辆偏移后撞上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徐某,致使徐某受伤。看到发生交通事故,持刀抢劫的犯罪嫌疑人下车逃走。事故发生后,两次入院治疗花费了电动车主徐某近20万元的医疗费,尚需后期治疗费4万元。为此,徐某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公司、出租车司机彭某、出租车车主刘某、昆明万通出租车有限公司一同诉上法庭,要求4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28万余元。
一审官渡法院查明,经过昆明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彭某是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撞伤徐某,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至今未归案,彭某对造成徐某受伤有责任。彭某所驾车辆的实际车主为刘某,该车登记挂靠在万通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徐某损失237361元,扣除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4万元之后,还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97361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
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关系混乱,本案发生过程中存在着持刀抢劫和交通事故两个侵权行为,事故产生是由于抢劫行为直接导致,且交警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本案不能单纯理解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彭某代理律师刘泊江表示,昆明市公安局出示的情况说明已经确定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不能找出相对应的法律条款来证明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法律条款说明投保车辆在被盗、被抢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够免责。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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