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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遭银行“哄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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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摘要】虽然我们都知道优先股的优先特性和稳定股息率特性,意味着投资回报可能相对稳定些,但优先股的自身流动性较差、优先股也不能参与剩余利润分配,同时发行优先股的一些上市公司也不会

  【摘要】虽然我们都知道优先股的优先特性和稳定股息率特性,意味着投资回报可能相对稳定些,但优先股的自身流动性较差、优先股也不能参与剩余利润分配,同时发行优先股的一些上市公司也不会轻易进行回购,那么对于投资者来说很难在短期内通过股价变动获益。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这是对《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继续贯彻落实,优先股试点短期内或将得到落实,而盈利和分红稳定、资本水平较低的上市银行被各界认为有望拔得头筹。

  由于优先股是介于普通股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一般而言,其比较适合具有长期资金、投资风格稳健特征的投资者,因此,保险资金也被认为是投资优先股的主力群体之一。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副主任韩向荣去年12月就曾指出,保险公司特别热衷和青睐优先股的投资,优先股将是下一步险资机构优先选择的投资对象。

  不过,《证券日报》媒体日前从业内采访得知,并非所有险资机构都对优先股表现出兴趣。

  比如,一家中小型保险资管公司总经理就对媒体称不太愿意投资优先股,他的理由在于,试点办法中关于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例外”规定。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指出,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一是采取固定股息率;二是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三是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四是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随后继续补充说,“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二项和第三项事项另行约定。”

  这两条针对银行的特例规定就意味着,商业银行作为优先股发行人可以在未完全支付所欠股息的情况下回购优先股;另外,在考虑资本水平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对税后可分配利润中的股息支付和未足额支付股息的差额部分累积问题可以另行规定。即,银行以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为目的的情况下,并不一定必须及时、足额支付优先股股息。

  “银行不偿还优先股息就可以回购,发行优先股就是为补充资本金的缺口而进行的融资举措,如果银行按照规定里说的不偿还股息,那我们为什么要投资这种优先股呢?”上述保险资管公司总经理认为,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过程中,险资可以投资优先股,但在经济转型的过程当中,优先股对险资不具有吸引力。

  提示: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银行优先股存在削弱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例外规定,因此其股息成本或高于一般优先股的水平。一些爱好投资保险的股民,在选择时要格外注意,更多保险投资,请您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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