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0年正式开办,主要承保对外工程。承保对象为各类工业、民用以及公共事业的土木建筑项目。
承保范围包括:
(1) 某些自然灾害如洪水、雷电、风暴等引起的损失;
(2) 某些人为原因,如盗窃、工人技术人员的过失、恶意行为等引起的损失;
(3) 某些不可预料的突然事故等。开办建筑工程保险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工程的各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计划实施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能及时、合理地获得补偿,使工程计划得以持续顺利地进行。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是各类建筑工程。在财产保险经营中,建筑工程保险适用于各为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库、桥梁、码头、娱乐场、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这些工程在建筑过程中的各种意外风险,均可通过投保建筑工程保险而得到保险保障。
被保险人范围
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方:
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②工程承包人,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可分为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
③技术顾问,即由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
④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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