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对因公致残1至4级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以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基本生活。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231.5元的,调整到323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585.2元的,调整到258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938.9元的,调整到1938.9元。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调整额度最高,比目前的2897元涨了334.5元;另外两种情况的调整数额分别为268.2元和200.9元。
自7月起,本市将上调对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调整,调整额度最高涨了334.5元。调整范围主要是去年年底前开始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已经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将由统筹基金支付此次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此次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且按原渠道列支。另外,根据祥光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者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可以参照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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