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积金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五)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管理中心有按揭签约关系;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管理中心有权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
(一)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2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正常申请额度的50%;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职工,管理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个人信用记录不符合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本项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单体车库。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申请条件
1、申贷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一年以上,申贷人须与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为同一人。
2、原住房贷款为纯商业性贷款(不含组合贷款),还款状态正常,信用良好。组合贷款不可办理本业务,且不能转为组合贷款。
3、申贷人所购商品房应为二环以内或二环以外成熟小区成套住宅,原则上应为住宅小区(房产证上标明为小区)的房屋,且已办理房产证(房产无权属争议),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申贷人产权比例不得低于50%。
4、申贷人在本市常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5、申贷人原商业贷款须支持提前结清(结清后原商贷银行开具“房地产他项权证注销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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