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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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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监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的精神,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以贷款申请受理时间为准),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监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的精神,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以贷款申请受理时间为准),调整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将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房价款的20%,贷款额度调整为不高于房价款的80%,最高贷款限额不变。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非普通自住房或还清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仍按不低于房价款的30%执行。

【公积金知识】

组合贷款申请办理程序

1、借款人及配偶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中心初审后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根据申请情况出具“组合贷款联系单”;

3、借款人于向中心提出申请的当日,携带银行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和中心提供的“组合贷款联系单”向银行申请贷款;

4、受理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中心、银行分别审核,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银行应将有关审批意见和合同送交中心;

5、借款人、申请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到中心,分别情况办理手续:

①经审批中心与银行均同意贷款的,抵押人与中心和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办理组合贷款抵押登记,将他项权利证书交中心后,到银行办理组合贷款发放手续;

②经审批中心同意贷款的而银行不同意贷款的,抵押人与中心签订抵押合同,办理贷款抵押登记,将他项权利证书交中心后,到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③经审批中心与银行均不同意贷款的,中心和银行告知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原因,终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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