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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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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湖北十二届人大常委第十九次大会决议根据了《有关改动〈湖北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的决策》,倡导一对夫妻生育2个子女,删除了议案中“晚婚晚育中国公民除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婚假外,提升

湖北十二届人大常委第十九次大会决议根据了《有关改动〈湖北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的决策》,倡导一对夫妻生育2个子女,删除了议案中“晚婚晚育中国公民除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婚假外,提升法定婚假半个月“的內容,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另外对合乎现行政策生育的产后提升生育假30天、给与其直系亲属10天护理假;法定婚假、生育假和护理假视作出勤率,薪水、奖励金照发。湖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改动《湖北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的决策公 告(第一百九十一号)《湖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改动〈湖北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的决策》已由湖北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大会于2016年1月13日根据,现予发布,自发布生效日实施。湖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北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大会决策,对《湖北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作以下改动:一、将第一条改动为:“为了更好地提升人口数量与方案生育工作中,推动人口数量均衡发展,维护保养中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共和国人口数量与方案生育法》,融合省内具体,制订本条例。”二、将第十条第一款改动为:“各个市人民政府以及环境卫生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理应依照法律规定岗位职责,提升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服务项目和管理方法,为流动人口出示基础方案生育公共文化服务,创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服务项目管理,健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机制和组织结构。”第二款改动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由其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市人民政府一同管理方法,以现居住地为主导。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市人民政府理应互相配合,创建健全按时联络规章制度,一同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方案生育主题教育、生育信息化管理、技术咨询、奖罚对策等工作中。”三、将第十一条改动为:“孕产妇离去户口所在地前去外省从业打工、做生意等主题活动时,必须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户口所在地乡(镇)市人民政府或是社区服务中心理应申请办理。“孕产妇到现居住地后,理应到本地村(居)民联合会开展备案,享有方案生育基础公共文化服务。”四、将第十二条改动为:“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基本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等单位,理应立即将在申请办理相关备案和证件等工作上掌握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信息内容向所在城市平级环境卫生计划生育行政机关通告,帮助搞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的服务项目和管理方面。“用人公司、房产租赁中介服务、房子出租(借)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等理应相互配合村(居)民联合会备案收集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关键信息内容,对不符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孕期的,理应帮助贯彻落实终止怀孕对策。”五、删除第十四条。六、将第十五条改成第十四条,第一款改动为:“倡导一对夫妻生育2个子女。合乎本条例要求标准的,经准许,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七、删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八、提升一条,做为第十五条:“夫妇彼此合乎下述标准之一的,能够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妇彼此的2个子女中有残废,不可以发展为一切正常人力资本,但医药学上觉得能够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结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结婚前有两个子女或是结婚前合理合法生育好几个子女的。“夫妇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时,合理合法收留的子女不记入子女数。”九、将第二十一条改成第十七条,改动为:“夫妇独立分配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推行生育备案服务项目规章制度。“合乎本条例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理应由夫妇彼此向一方户口所在地或是现居住地的乡(镇)市人民政府或是社区服务中心申办《生育证》,并递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书、户口本和彼此第二代身份证;“(二)别的合乎本条例要求生育标准的证实。“对满足条件的,乡(镇)市人民政府或是社区服务中心理应自审理申请办理生效日10个工作日之内发送给《生育证》;对不满足条件的,理应书面形式告之被告方并表明原因。合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规定生育的,还理应由县市级方案生育技术检查鉴定机构开展医药学评定。“村(居)民联合会或是其他组织理应立即将《生育证》的派发状况开展公示公告,接纳媒体监督。本条例所要求的《生育证》理应应用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统一的文字,不可扣除一切花费。“夫妇彼此均非省内户口,现居住地在省内行政区内的,申请办理再生育理应由夫妇彼此向一方户口所在地明确提出。”十、将第二十二条改成第十八条,改动为:“经准许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到《生育证》后才可生育。因婚姻情况产生变化不会再合乎生育标准的,乡(镇)市人民政府或是社区服务中心理应撤销《生育证》,并书面形式告之被告方。但情况转变时女性已孕期的,已领到的《生育证》再次合理。”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成第十九条,改动为:“合乎本条例要求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可再生育:“(一)属非医药学必须挑选性別人力终止怀孕的;“(二)有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沒有死亡证据证实的;“(四)丢弃子女的。”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成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改动为:“环境卫生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理应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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