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联合受委托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组合贷款(下称“组合贷款”)业务,自2020年7月17日起试行,助力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实现“住有所居”“住有宜居”。
一、问:什么是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是指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因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要,不足部分向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方式。
二、问:住房商业贷款能转组合贷款吗?
不可以。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原商业贷款结清,属于购房贷款行为已结束,无法使用原购房合同再重新申请该笔住房的按揭贷款,所以无法办理。
三、、问:市民贷款业务模式会发生哪些改变?
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和发放,并承担贷款风险。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承担贷款风险。
组合贷款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共同完成,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问:申请组合贷款的职工需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组合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并符合受委托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受委托银行确定。首套房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二套房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60%,首付款加组合贷款总额不高于房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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