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医疗费凭医院有效收据计算赔偿,没有有效发票的不予计算赔款,住院发票中如有伙食费、餐具费、陪伴费、护工费、其他物品费应在医疗费中剔除;住院期间未经医院同意自购的药费不予计算赔款,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不子计算赔偿。对原有疾病很难区别的,按医疗费总数的80%计算赔款。对于整容费,凭法医或医院证明,最高按医疗费的50%计算赔款(需提供凭据)。继续治疗费必须有医院的有效继续治疗证明方可计算赔款,继续治疗费的最高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的30%,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医疗费等也应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在责任比例内按交通警察调解的金额计算赔款,凋解书不明确责任比例的,主次按60%和40%分摊计赔。
2)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结案前交通事故伤者、残者,或死者生前抢救治疗期间以及家属参加事故处理期间由于误工减少的收人,计算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工资表计算,但收入高出全省平均生活费的3倍的,按3倍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同行业年人平均收入计算,一般在理赔处理上是按交通警察调解的金额计算,但每天的误工费同样不能超过全省年人平均生活费的3倍,超过3倍的按3倍计算;(3)参加事故处理的当事人亲属的误工费以交通警察的调解为依据,但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每人最高按5天计算,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4)结案以后保险公司不再赔偿误工费,特殊情况应有医院的证明,且明确天数,否则不予计算赔款,由被保险人自负。
3)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为伤者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只对在住院期间给予补助,未住院者不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是按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伤者、残者或死者生前,在医院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无法自理,经医院证明,所需专门护理人员的人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按发生地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每天不超过2人,伤势严重的按2人计算,一般伤者按1人计算,超过部分的费用由伤者或者被保险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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