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先期以自筹资金进行投入,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1、投资范围 购买的理财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
2、投资额度 公司使用不超过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实施方式和授权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实施。
4、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安全性 本次公司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均需发行主体提供保本承诺,且公司不会将理财产品用于质押;公司将开设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该结算账户不会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6、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及时、定期披露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也将在定期报告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投资理财产品及其相应的损益情况。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尽管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购买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券等的交易。
(2)公司证券部、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
(4)公司监事会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5)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计划对不超过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投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证券同意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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