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省级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257号)、《关于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支付项目的通知》(闽劳社[2001]160号)文件,结合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情况,对新增补的医疗服务支付部分费用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规定如下:
一、个人自付30%的项目
1、立体适形放射治疗技术费
2、细胞刀
二、个人自付20%的项目
1、高压氧单独开舱
2、碎石机治疗以上规定从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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