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重视主车投保:自2013年3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危货承运人重视挂车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挂车也面临挂车投保问题,因为危货责任主要以货物污染责任及货物损失责任为主,与《交强险条例》不一致的是,应主要投保挂车风险,车险保险事故中,拖车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但危货运输过程中,危险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方相对复杂,事故涉及的主车、挂车所有人、货主、第三方物流均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危货事故既有道路交通事故,也有停放过程中“以车代仓”过程中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实际载运工具即挂车成为了当仁不让的责任主体。
因此,挂车投保的必要性远远要高于主车承保的必要性。政府两部门联合发文规范管理:为解决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主体认定问题,同时降低企业保险成本压力,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及辽宁保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交运发(2014)169号文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原则上实行一车一保单”,挂车必须投保……。
“无论牵引车或挂车在连接使用或非连接使用时发生保单列明保险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承运人承担损失的,由该承运人合法占有的挂车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新航保险经纪解决方案:《辽宁省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共保协议》保险方案明文约定:“……辽挂车无论在连接使用或非连接使用时发生保单列明保险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承运人承担责任的,由本保单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第三方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在保单载明责任赔偿范围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本款仅对挂车投保适用)……”。解读:道路交通事故中,如主挂车均有事故责任,均可自挂车投保的共保体
“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中获得赔偿。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