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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注意事项,车辆未及时年检引发保险拒赔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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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2006年6月28日,薛某为其E型卡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2007年6月10日,薛的摩托车与陈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三轮摩托车损坏,三轮摩托车上五人受伤。经江西省铅山县交

  2006年6月28日,薛某为其E型卡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2007年6月10日,薛的摩托车与陈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三轮摩托车损坏,三轮摩托车上五人受伤。经江西省铅山县交警大队认定: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07年8月2日,经交警大队调解,薛某承担赔偿总额23567.59元的80%,即18854元,陈某承担赔偿总额的20%,即4713.59元。事后,薛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检予以拒赔,薛某向某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保险赔偿。

   保险车辆在年检期间是否有效?根据申请人的情况,车辆的年检时间为2004年6月、2005年6月、2006年3月和2007年3月。根据交通警察部门的新要求,车辆每年按登记日期进行检查,因此赣E卡车每年6月份的年检提前到3月。本案保险车辆是按规定年检的,出险时间发生在2007年3月至2008年3月车辆检验有效期内,被申请人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认为车辆脱离危险时,不符合年度检验的要求。机动车应每年检查一次,这是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要求。证据显示,本案中保险车辆检验的有效期为2007年3月;本案于2007年6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本案于2007年7月19日由申请人办理车辆年度检验。仲裁庭据此认为,2007年4月1日至同年7月18日期间,本案汽车处于未经年检状态,即本案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未按规定检验期间。根据本案合同第七条第八项约定,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的请求不应支持。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具体期限。具体到本案保险车辆的检验规定为每年检验1次。

在这种情况下,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检验的有效期已经过去,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后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补充年度检验。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保险事故中未能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或者检查,或者被保险车辆没有有效的驾驶证,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某保险公司对本案出险时未按规定检验的保险车辆予以拒赔理所当然。

该案提示广大汽车用户,一定要严格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所使用车辆进行年检,检验时间不得延误,否则也会遭受同样索赔败诉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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