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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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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寿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继承法》第十条则规定:“……被继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寿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继承法》第十条则规定:“……被继承人的父母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而《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失之后,他们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失。因此,本案中王某之父才是惟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受保险金的领取权。保险金应给付王某之父。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母子二人的死亡顺序是影响保险金转化为遗产后分割的重要情节。由于按寿险理赔中“多人同时出险(无法确查)即假定为年幼者后死亡”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认定王某后死亡,王母先死亡而不能做为继承人,王父才可以全额领取保险金。若假设二人死亡顺序并非如上所述,而是相反,即王某先于其母死亡,则保险金赔付就变成:王某的父母享有相等的继承权,王母领取一半保险金的权利又因为她的死亡而转由她的父母(即王某的外公、外婆)继承。由此,则王某之父、王某外公可各获保险金15000元。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夫妻离婚后,在对子女的保险金受益权上双方都不受影响,享有平等的受益权。本案中王某之父可领取3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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