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单位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防止和纠正缴费单位偷逃缴纳社会意外险费的违法行为。促使缴费单位依法缴纳社会意外险费。保证按时足额支付社会意外险待遇和社会意外险制度的正常运转。《社会意外险费征缴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负责全国的社会意外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意外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意外险费的情况进行行政监督检查。
为了有效地发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作用。同时规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监督检查行为。《社会意外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五章“监督检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作出了授权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定期不定期地到有关单位实地检查缴费情况。在检查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意外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并可以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行为。
(2)调阅审查。为了解单位的缴费情况。查明和证实有关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可以调阅缴费单位与社会意外险费征缴有关的证件、报表、账册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以确定这些材料的真伪。并从中发现问题。
(3)调查。劳动意外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发现社会意外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为证实和查明有关问题。可以通过询问知情人。或者通过其他渠道了解情况等方式自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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