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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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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共有产权房价格要低于同品质商品房,但是其产权是由政府和购房人按份共有的。申请共有产权房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只有在北京没有房的家庭才可以申请。那么共有产权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申请流

共有产权房价格要低于同品质商品房,但是其产权是由政府和购房人按份共有的。申请共有产权房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只有在北京没有房的家庭才可以申请。那么共有产权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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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

3.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哪些情况不能申请共有产权房?

1. 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2. 申请家庭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3. 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4. 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共有产权房申请流程

1.网上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方案复函后,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开通网上申购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开通网上申购并发布项目公告,网上申购期限不少于15日。

2.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通网上申购期间内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项目公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3.联网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公安、地税、社保、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在申购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审核系统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对申请家庭在本区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家庭,可取得申请编码。

申请家庭可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资格审核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住房建设委(房管局)申请复核。

共有产权房分配流程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监督指导开发建设单位开展摇号配售。程序如下:

1.摇号名单。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按照职住平衡、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优先次序分组,确定摇号家庭名单,并在其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示。

2.摇号配售。共有产权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监督指导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摇号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摇号软件。摇号结果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3天。

3.顺序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销售现场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选房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家庭按照摇号确定的顺序选房,家庭放弃选房的,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4.购房确认。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选房现场对选房家庭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留存相关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将联机打印的《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经申请家庭签字确认后,一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复核。复核通过的选房家庭可签**房合同。

共有产权房申请编码如何激活?

申请家庭取得的申请编码可申请其他项目,申请时须重新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对申请编码进行激活。申请家庭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登录网站进行变更。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按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申请家庭放弃选定住房或选定住房后未签**房合同,累计两次及以上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房房型规定

1. 城六区新建项目容积率不高于2.8,层高不低于2.8米,套型总建筑面积最大90平方米;

2. 其他区新建项目容积率不高于2.5,层高不低于2.9米,套型总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占建设总量的70%以上,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共有产权房申请点地址、电话

区县单位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建筑市场管理科东花市枣苑10号67187625
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科育群胡同21号64047711-3055
东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交道口南大街75号84048428
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保障房建设管理科西城区长椿街甲24号63028866-7208
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管理科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66183875
西城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西城区冠英园西区22楼(冠英商务楼)3层66177392
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科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23号65011783
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管理科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64186113
朝阳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64186113
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策性住房建设科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82615647
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科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8号62558085
海淀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二层82709229
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保障房建设管理科丰台区靛厂路12号52812004
丰台区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科丰台区大井东里甲二号63813373
丰台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丰台区大井东里甲二号63813373
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科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68827575转8330
石景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68867522
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科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69839095
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中心门头沟区滨河路19号69838422
房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科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7号89367306
房山区住房保障事务发展中心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7号89365402
通州区住房保障及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州区车站路48号东方宾馆东楼80880620
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科顺义区光明北街7号69439145
顺义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顺义区光明北街7号69439145
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科大兴区兴政街29号建设大厦69262534
大兴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大兴区兴政街29号建设大厦69261156
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909室67888929
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改革科昌平区**胡同5号69723181
昌平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昌平区龙水路22号昌平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7层80112538
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科平谷区府前街31号院B座403室89993813
平谷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综合部平谷区府前街31号院B座405室89997297
平谷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资格审核部平谷区府前街31号院B座410室69984634
平谷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配租配售部平谷区府前街31号院B座411室89993272
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分配科怀柔区南大街37号69631020
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资金管理科怀柔区南大街37号69631026
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协调管理科怀柔区南大街37号69642430
密云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审核分配科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69042876/69063181
密云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房源筹集科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69066177
密云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资金管理科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69066639
密云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使用监督科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69066068
密云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综合管理科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69066798
延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办公室延庆县东外大街89号金宸大厦769176250
延庆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延庆县东外大街89号金宸大厦769176250

共有产权房申请相关咨询>>>>

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实施后,原自住型商品住房政策是否有变化?

答:为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大中端支持力度,2013年我市推出自住型商品住房。截至目前,自住型商品住房已经累计签约6万余套,对于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14年我市自住型商品住房纳入全国6个试点城市之一,并不断完善相关管理政策。共有产权住房是对自住型商品住房政策的规范、发展和提升。按照《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法》正式实施后,按照“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原则,已供地但尚未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将统一按照共有产权住房进行后续销售及使用管理;已经签约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继续按照原自住型商品住房相关规定管理。今后5年我市将实现25万套共有产权住房土地供应。

我是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现在已经摇号选房,共有产权住房新政印发施行,我选的房子还没有签约,是否也要按照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答:截至目前,全市保障性住房“四房合一”时遗留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配售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同时确有个别区的个别项目由于建设进度原因,暂不具备签约条件。对此,我们将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未销售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范围进行界定,凡是已经有明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作为对接对象的房源,仍按照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进行配售,不实行本办法规定的共有产权政策。各区原方式解决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配售需求后,房源如有剩余的,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共有产权政策销售。

我是非京籍家庭但是符合限购政策能否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答:为贯彻落实中央“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方向”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各区共有产权住房,用于满足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房源不少于30%。各区可结合实际,根据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确定具体申请条件。

自住房和共有产权房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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