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枣庄市城镇常驻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同意中心对个人信用进行查证,个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已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缴存账户当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借款人及配偶没有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或为他人提供大额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并符合借款综合测算额度;
(五)借款人在本市境内购建、回迁自住住房,且已签订真实、合法的购建、回迁自住住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购建、回迁自住住房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交款时间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12个月;
(六)借款人已交付相应比例的首付款:
1、首次申请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15%以上的首付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已交付购房总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2、第二次申请贷款首付款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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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向广大干部、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提供更便捷、优质的服务和更好的资金支持,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我市近期调整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和期限、简化了贷款手续。其中取消了质押担保方式,今后只保留两种担保方式:个人信用担保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现就个人信用担保方式进一步完善、修订,通知如下:
一、 个人信用担保应具备的条件
我市范围内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在市中心和各管理部、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达到以下缴交比例的在职职工,均可自愿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供个人信用担保。
(一)市中心,市中、峄城、薛城管理部,滕州分中心不低于12%(单位和个人);
(二)山亭、台儿庄管理部不低于10%(单位和个人)。
二、 个人信用担保责任
提供个人信用担保的职工个人,为他人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连带责任。
(一)如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为借款人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担保人用个人所有收入、住房公积金存款等为借款人提供个人信用担保。
(三)在担保期内,担保人不允许变更、撤消担保。如果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或能力,借款人应重新替换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三、 个人信用担保住房公积金限额
担保人和借款人夫妻双方(有共同还款人的还要包括共同还款人)现有住房公积金余额应不低于申请贷款额的30%,并且贷款期内住房公积金缴交额与现有余额之和应不低于贷款申请额。
以上是枣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相关信息,如果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请关注网枣庄住房公积金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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